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
、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
,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
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
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
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ODT
附表二.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