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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