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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污染物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在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下,執行現場燃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