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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