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已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之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申請表。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與公路監理機關簽訂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
五、具領有汽油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證明文件。
六、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電腦設備一套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每條檢驗線之檢驗人員應配置一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第一款及第八款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