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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新車實際購買人:
一、獎勵期間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十二個月內購買新車,且新購車輛於國內使用;或於獎勵期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六個月內完成老舊汽車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二、同意將老舊汽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購買新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