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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