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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符合附表規定;本標準發布日前已於國內製造、進口或販賣未符合附表規定之管制塗料,自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年後不得販賣。
管制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符合其中最低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
圖表附件:
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