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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修理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補助品項:
一、申請書。
二、調修品項(清除積碳應檢具施作部位及方式)、收費金額及二年內之發票影本;無發票影本者,得以單價分析表與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調修燃油控制系統項目或零組件保固文件,包括保固條件、保固品項及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不得僅個別申請清除積碳補助品項。
第一項第三款保固內容應包括噴射泵浦、噴油嘴或引擎之零組件等,且燃油控制系統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全新零件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