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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動二輪車改裝使用共通電池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助期間自本辦法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電
動機車以完成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取得測試報告日期為準
,電動自行車以取得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日期為準,電池交
換站以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所有已申請補助之電池交換站完成改裝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日為準。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