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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電動自行車補助資格申請
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六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
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進口數
量。
四、電動自行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電動自行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電動自行車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七、電動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
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
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八、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自行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
里程之保固。
九、售後服務體系、經銷商名冊、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