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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工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將辦理情形同時副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委辦前揭業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