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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