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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內,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及分配數額,依附表所定公式完成核算,並將核算結果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