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