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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專科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類科之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六、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七、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
八、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九、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十、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
十一、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