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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
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知識、勞動檢查程序與技能等訓練。
二、術科訓練:應在指定勞動檢查員指導下實習本法規定之勞動檢查,實習檢查不得少於六十場(座)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