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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驗證合格標章,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TC、指定代碼及發證機構代號組成。
指定代碼,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於核發驗證合格證明書時指定。
第一項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如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