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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全國總工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各業工會全
國聯合會置常務理事七人至十一人,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
前項常務理事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