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應提供中文
報告書,每件每項目二份,不收取工本費。
前項服務需提供英文報告書者,依中文報告書(不含附件)字數計收翻譯
費,每一千字計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每份報告書計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
一百零五元,超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
前二項中文、英文報告書之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零五元,超
過二十頁者,每頁加收二元製作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