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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
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
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
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昆蟲、植物保護、植物醫學、植物病理、植物病理與微生物、植物病蟲害等植物保護相關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於學歷證明文件載為輔系者,得於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時,向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申請抵免前項第三款之訓練時數;其抵免之時數以四十小時為上限。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