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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檢
驗收費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