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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
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及獨立空調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