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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治療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以下列方式取得藥品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一、人用藥品:檢附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由藥局供應。
二、動物保護藥品:向動物保護藥品登錄核准或販賣登錄核准之藥商購買取得。
三、專案進口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專案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