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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該批自用原料之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檢驗成績書應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批號、批量、檢驗日期,並經簽章核定。
四、迄申請日止之該自用原料庫存報表。但首次申請者,免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由受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者,應另檢附委託者當批授權之委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