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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
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