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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業、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