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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機構應為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且依公司法
設立之民營本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
機具設備製造者。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四、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領
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
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