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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個別保險商品勘損訓練以取得合格證書:
一、鄉(鎮、市、區)公所具有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農業相關學校、農會、漁會或農漁業相關團體或合作社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三、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園藝、植物、森林、水產養殖、漁業生產、動物科學、獸醫等相關科系畢業學生。
五、保險業從事核保、理賠、查勘、損害防阻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六、其他具備勘損相關專業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