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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