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信用部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及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總幹事應負責執行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信用部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信用部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信用部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向適當層級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