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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
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隔離或醫療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