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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飼料油脂工廠之廠房建築及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二、廠區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周圍與外界應有隔離設施。
三、原料及成品儲放槽或倉庫,應有適當之隔間區分,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存量之需要。
四、連接廠內及廠外交通之主要道路應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六、實施有效之防蟲、防鼠等病媒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