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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
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