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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接種疫苗之注射筒及針頭,以可拋棄式者為宜,如使用傳統之針筒及針頭
,在使用前必須經過充分清先和消毒 (至少煮沸十分鐘) 。每次抽取疫苗
應更換針頭,不可將不同之疫苗混合後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