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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於沿近海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應裝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但總噸位未滿二十,且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以下簡稱AIS)者,免裝設VMS。
前項漁船裝設VMS,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VMS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第一項漁船裝設AIS,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並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正確設定自動識別系統,且正常發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