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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漁會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以該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會務課(股)長、推廣課(股)長、魚市場主任及信用部主任七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未設會務、推廣、魚市場、信用部等部門或漁會員工人數未達七人者,得由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及資深員工一人至三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前項審查小組,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理事長不能出席時,由前項成員次序在前者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