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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維修方式,區分類別、等級如下:
一、漁航部門:
(一)一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二)一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三)二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四)二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五)三等船長: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三等船副: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部門: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一○一九.七公制馬力)以上之漁船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七五○瓩之漁船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設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無線電子員:選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2.普通值機員:航行於 A2 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 A3、A4 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3.限用值機員:航行於 A1 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二)設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一級話務員: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2.二級話務員: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