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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