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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公告其地點及範圍:
一、森林育樂資源概況。
二、使用土地面積及位置圖。
三、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況說明。
五、規劃目標及依第八條劃分土地使用區之計畫說明。
六、主要育樂設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