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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構或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認證之範圍。
三、得辦理認證之地區、國家。
四、許可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所定認證範圍如下:
一、有機作物。
二、有機畜產。
三、有機水產。
四、非供食用之有機林產。
五、有機加工、分裝及流通。
第一項第四款之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一年前,認證機構得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協議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