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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出: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從事販運商業務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或法人住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
三、販運農產品類別。
四、組織。
五、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應另載明資本額。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