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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業產銷班申請設立或經整合之名稱統一訂名為「○○縣 (市) ○○鄉 (
鎮、市) ○○○ (產業別) 產銷班第○○班」,並歸類以蔬菜、果樹 (水
果) 、花卉、雜糧、稻米、有機農產品、香草、毛豬、肉雞、蛋雞、乳牛
、羊、鴨、鵝、蜂、特用作物、菇、養殖水產品、休閒農業、其他等二十
項產銷類別命名。其同一鄉 (鎮、市、區) 之同類產銷班,於班名末端依
序加入第○○班予以區別,其編號順序以申請先後次序排列。
前項農業產銷班作物類或一般產銷班之組班規模:土地利用型面積為五公
頃 (設施利用型為二公頃) 以上為原則,班員數則以十人以上為原則;畜
產類產銷班之組班規模如下:
一、毛豬:每班班員以二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每人飼養頭數二○頭以上
。
二、肉雞:每班班員為十至二十戶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隻
以上。
三、蛋雞:每班班員以十至二十戶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隻
以上。
四、乳牛:每班班員十人以上為原則,位於酪農區內,每人飼養頭數四○
頭以上。
五、羊:每班班員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頭數一、○○頭以上。
六、鴨:每班班員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隻以上。
七、鵝:每班班員十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隻數三、○○○隻以上。
八、蜂:每班為班員五人以上為原則,每人飼養箱數一○○箱以上。
漁業 (養殖水產品) 產銷班之組班規模:每班班員十人以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