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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登記費,向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一、經營組織: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附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及合夥契約副本或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作社及農會: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許可或變更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業務內容:
(一)經營加工業務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營倉儲業務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營輸出、輸入業務者: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