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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學術性農林作物種子與種苗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准予輸出之作物種子及牧草種苗,以每品種量在一公斤以內或種苗、種薯
量在十株 (枚) 以內者為限,凡超過上述數量概視為商業性輸出,應依照
一般商品輸出申請規定辦理。
前項准予輸出之種子、種苗,其輸出對國內農業有造成損害之虞時,由主
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商後,限制或禁止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