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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蠶絲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申請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核准;在直轄市者,逕向該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預定之原料推廣區及推廣計畫。
二 設廠計畫。
三 營運計畫。
四 願與原料推廣區內蠶農簽訂鮮繭收購契約之切結書。
五 鮮繭收購草約書。
第一項之申請,其原料推廣區在縣 (市) 行政區域者,應加具經營計畫書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送由當地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