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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
一、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二、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三、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