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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如下:
一、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二、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