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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就前條之候選名冊中,指派公益監察人時,應以書面載明其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後發布之,並副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經主管機關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不得再擔任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或公益監察人。
第一項公益監察人之指派,得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