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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